關于運輸合同(集合15篇)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運輸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運輸合同1
甲方:宿州市蘄隆運輸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互惠互利、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就汽車掛靠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掛靠車輛
本合同的掛靠車輛車號為: ,車型為: ,噸位:。 乙方對掛靠車輛擁有所有權及管理權,乙方將車輛掛靠在甲方經營運輸。
第二條 掛靠期限
乙方車輛掛靠經營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條 掛靠費用
1、管理費:乙方在掛靠期間每月應向甲方繳納掛靠管理費用元,每季度共計元,掛靠管理費每季度交納一次,可先行后交。
2、代收代付費:乙方每月應將養(yǎng)路費、運管費、工商費、稅、年(季)檢等相關費用,足額交付給甲方,以便甲方按時予以辦理相應手續(xù)。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其他
1. 乙方在甲方的運營活動中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支付,付款
方式為月結,時間為每月8號。(現(xiàn)金或電匯)
2. 乙方在甲方的運營活動中的路線由甲方決定,運費按低于
市場價計算。
3. 短途運輸和零星運輸費用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決定。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1、車輛掛靠期內,乙方車輛以甲方公司的名義進行運營。
2、車輛掛靠期內,乙方在經營期間發(fā)生的各種債權債務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3、掛靠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的保險,應由甲方統(tǒng)一到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手續(xù),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
4、車輛掛靠期內,乙方車輛運營賬款從甲方賬戶出入,甲方不得拖延支付,最遲不得拖延10天。
5.車輛掛靠期內,必須服從公司統(tǒng)一調度和指揮,不服從的甲方有權取消車輛掛靠資格并終止合同。
第五條乙方權利義務
1、掛靠期間,車輛管理權屬于甲方,產權和收益歸乙方支配和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使用。
2、乙方必須遵守交通法規(guī),積極參加甲方的.安全活動,加強車輛保護,按規(guī)定進行正常年檢、季檢、二維、技評。
3、掛靠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的保險,應由甲方統(tǒng)一到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手續(xù),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
4、掛靠車輛發(fā)生車輛損失或交通事故,乙方除應及時報案外,還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報案后,征得乙方同意,協(xié)助乙方
處理事故,涉及保險索賠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關資料,雙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甲方負責將收到的保險索賠金轉付給乙方。
5. 乙方車輛在甲方無運輸任務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其他運輸活動,如甲方需用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個小時內必須到達現(xiàn)場。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雙方對于本合同以及補充合同條款的違反,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應賠償乙方5個月的掛靠管理費;乙方無故終止合同,應賠償甲方5個月掛靠費。
3、甲方無故延遲支付乙方運營款項的,應賠償乙方該筆款項日均千分之五的遲滯金。
第七條 補充條款
合同履行期間,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并簽署書面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協(xié)議的變更、解除與爭議解決方式
1、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如在協(xié)議履行期間,因情勢變更需修改協(xié)議條款的,雙方可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
2、因協(xié)議某方單方喪失履行本協(xié)議義務的能力,或其行為已構成實質違約的,另一方有權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應至少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訴至乙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
甲方:
。ㄉw章)
年 月
日乙方:年 月 日 (蓋章)
關于運輸合同2
托運方:______煙花鞭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______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本著對企業(yè)負責,搞活流通,降低運輸成本,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按照平等.互利.協(xié)商______致,等價有償?shù)?原則,為明確責任和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運輸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一.貨物名稱:煙花鞭炮(紙箱包裝)
二.運輸方式:采用公路運輸.運輸車輛由乙方統(tǒng)______調度;
三.運輸范圍:出湖南常德運到全國各地;
四.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1.甲方必須按運輸要求辦理好每批貨物稅務手續(xù)及安全運輸手續(xù);
2.乙方負責按甲方指定的時間.地點.數(shù)量裝貨,并將貨物安全.及時.數(shù)量準確地運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及分為卸貨簽收;
3.運輸途中必須保持貨物完好,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貨物遺失.貨損缺件均由乙方按甲方的銷售負責賠償;
4.乙方運輸危險貨物時必須按照危貨運輸規(guī)則要求進行;
5.道路上發(fā)生的事故,須由乙方負責處理;
6.乙方安排車輛裝貨體積必須準確,確保按要求安排貨車,貨車必須保持車廂整潔,干燥及性能良好。
五.運費結算時間及方式:
1.運費價格:根據(jù)路途遠近當次定價;
2.憑簽收單在簽收貨物后當次結算,以現(xiàn)金支付;
六.運輸合同的有效時限,從20______年6月1日至______年6月1日止;
七.本合同共二頁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朱學富法定代表人:金義武
代理人:______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于運輸合同3
訂立合同雙方:_______
(簡稱甲方)委托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托運(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jù)《民法典》和海上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經雙方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港運至港,按現(xiàn)行包船運輸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貨物于_天內集中于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
甲方聯(lián)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后,經乙方落實并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yè)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xù)時起于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guī)第三條規(guī)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啟航聯(lián)系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發(fā)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yè)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jiān)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fā)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貨物的數(shù)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
按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計( ),全船運費為___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港口收費規(guī)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jù)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充分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甲方: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 (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
乙方: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 (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于運輸合同4
甲方:鄂爾多斯市順興億達運輸有限公司
乙方:內蒙古滿世煤炭集團四道柳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承運乙方末煤一事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遵守:
一、合同期限:
二、貨物名稱:煤炭
三、貨物數(shù)量:
四、起止地點:
五、運輸價格:56元/噸,以后隨行就市
六、結算方式:運輸費用結算按卸貨方實收計量為準(按礦發(fā)數(shù)量的千分之三為途中損耗數(shù)量,超過的按150元/噸扣減運費),甲方憑收貨方過磅單結算,隨到隨結,不得拖延,運輸發(fā)票甲方根據(jù)運輸量給乙方提供,稅費由乙方承擔。
七、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須對承運的煤炭加蓋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耗。
2、運輸途中發(fā)生的任何意外與乙方沒有關系,由此造成損失的協(xié)商解決,遇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3、甲方車輛必須服從乙方煤場人員指揮,不得私自插隊、無理取鬧等。
4、乙方因資金緊張等造成運費結算不及時,造成甲方無法組織車輛及時運輸,甲方不承擔責任。
八、雙方在運行當中發(fā)生的具體事宜,應及時溝通,協(xié)商解決。
九、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關于運輸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合作前提下就甲方運輸公司砂石料外運(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我達成以下協(xié)議,雙方共同遵守內容如下:
第一條、運輸費用標準及總價
甲方外運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到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外運路段總長約為________公里以內,以________________元/噸計算,承包給乙方,外運總量________萬噸。
第二條、遵守條約
1、乙方必須保證本車隊的完好性、必須服從甲方調度員的安排。
2、車輛入廠后駕駛員必須服從工作人員統(tǒng)一指揮。
3、乙方凡新增車輛必須告知甲方。
4、如乙方不能保證甲方的'拉運,甲方有權調動其它車輛。
三、結算方式
1、乙方運輸?shù)娇偭康腳_______________%時,甲方必須一次性付運費的___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如結不請乙方有權停止拉運。
2、待砂石料全部拉運完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關于運輸合同6
托運方:______地址:______電話:______
承運方:______地址:______電話:______
為促進雙方長期運輸合作事宜的發(fā)展,根據(jù)《合同法》本著誠信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標的:每批次貨物名稱.規(guī)格.件數(shù)等以托運方銷售清單為準。
第二條:運輸及結算:運費價格以每立方米為計算依據(jù),具體標準如下:
1.發(fā)往______運費價格為/立方米;
以上報價不含送貨費,如需送貨,另行協(xié)商。(如______次發(fā)貨量超過10立方米,承運方負責免費送貨,收貨地:______ 。)
運費結算方式以由承運方憑發(fā)貨單到托運方按次結算。
第三條:每批次貨物運輸期限為發(fā)貨后______天內到達目的地并交付指定收貨人。非人為因素(如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逾期到達雙方另行協(xié)商。
第四條:接貨方法:由托運方送至承運指定地點,如需上門提貨雙方另行協(xié)商。
承運方接收貨物時,應仔細檢查貨物是否齊全完好,如于清單不符或有問題的承運方應當當場拒絕運輸。
第五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發(fā)往上述區(qū)域的貨物有承運方托運;
2.托運方有權利在貨物運到目的地前向承運方提出變更目的地的要求(所產生費用雙方另行協(xié)商);
3.承運方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貨物安全完好地運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貨物逾期到達的`,托運方有權按逾期到達貨值的日萬分之______要求承運方承擔違約金,因此導致客戶退貨的往返運費由承運方承擔;
4.運輸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承擔因此給托運方造成的相應損失費用;
第六條:合同期間: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計1年。雙方于期滿時若無提出異議繼續(xù)發(fā)貨的,本合同繼續(xù)有效,自動逐年延長。
第七條:合同期內每批次運輸爭議以合同條款為準,如發(fā)生糾紛,由托運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zhí)一份。
托運方:____________承運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承運方證件及委托人證件復印件委托書。
關于運輸合同7
托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民法典》和國家有關運輸法規(guī),甲乙雙方本著誠實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則,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乙方承運甲方貨物運輸事宜,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運輸貨物的品名:苗X。
二、運輸貨物起運地點、收貨到達地:從到。
三、運輸費用和結算方式:
運費:結算方式:一次性結算運費,甲乙雙方在運輸完畢后結算。
四、運輸方式:公路貨物運輸。
五、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負責將貨物按乙方要求裝載、卸載、辦理貨物交接清單。
2)、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時按量完成運輸任務的,甲方有權委托其它運輸單位承運該貨物。
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保證完成運輸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與第三方簽訂運輸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2)、乙方必須安全、準確地將貨物運到出庫單上注明的單位地點,不能在未經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貨物運到其它地點。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生所裝載貨物受損、差缺等,乙方賠償當次經濟損失給甲方。
六、對乙方承運車輛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安全事故,乙方必須在1小時內通知甲方,車輛、人員安全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與甲方無關。
七、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條款,按貨物價格的10%支付對方的違約金。
八、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自行失效。
九、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運輸合同8
托運人: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聯(lián)系人: ___________,
承運人: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 ___________,
收貨人: 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
根據(jù)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定,經過雙方充分協(xié)商,訂立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 ,規(guī)格: ,數(shù)量: ,重 公斤,價值:人民幣 元。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xx市 街 號
貨物到達地點: 市 街 號
第三條 貨物承運日期:xx年 月 日,貨物運到期限 :xx年6 月 日前。
第四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承運人必須保證貨物無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
第五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貨物起運及到達后的裝卸均由承運人負責,承運人應在托運人指定的地點完成貨物裝卸。
第六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貨物運達后承運人應立即通知收貨人,由收貨人指定卸貨地點,在卸貨地當場進行驗收,并對貨物是否完好等情況開具驗收單(一式兩份,一份交承運人 ,一份交托運人存底)。
第七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本次運輸運費 元,本合同簽訂后托運人預付定金 元,貨物到達卸貨并由收貨人確認貨物完好無損后7日內支付剩余的費用。
第八條 貨物托運后,托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并應按有關規(guī)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承運人應在貨物到達以后,收貨人未驗收前妥善保管貨物。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托運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按其價值的.5%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并且不能超過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如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的,承運人應償付托運人違約金 元。
3、運輸過程中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任何情況,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并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條 本合同如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交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托運人:(蓋章) 承運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簽訂時間:xx年 月 日。
本合同簽訂地點:xx市 區(qū) 路(街) 號。
關于運輸合同9
托運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承運雙方的安全責任,保障設備運輸?shù)陌踩妥鳂I(yè)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雙方在簽訂運輸合同的同時,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協(xié)議。
一、承包運輸項目
1.設備名稱:粗過濾器3臺。
2.運輸起止地點:起點終
點 內蒙古XX市烏斯太工業(yè)園區(qū)
3.運輸設備尺寸:長17米,直徑4米加法蘭盤90公分,合計
寬為4.8米,高4.5米,重40噸。
4.運輸方式:分兩次拉運,第一次運輸兩臺,第二次運輸一臺。
5.運輸期限:自 20xx 年 08月 14 日到 20xx年 08 月24日。
二、運輸費用及付款方式
1.運輸總費用為(含稅)大寫: )
2.付款方式:分兩次付。兩臺罐到達并通過驗收后,付清承運方 元;第3臺到達并通過驗收后付清剩余所有費用。
三、協(xié)議內容
1.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運輸期間,甲方指派運輸項目的安全的具體聯(lián)系溝通。
2)按約定落實施工現(xiàn)場起重機等裝卸機械和人員,以及相關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相應特種設備的捆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測檢驗,確保安全可靠。
3)雙方應相互協(xié)作,并按照各自的責任處理運輸過程中有關安全工作,對產生的安全問題、事件應認真組織原因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共同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4)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約定,為各自的'員工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jiān)督教育員工正確使用。
5)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亡、火災、機械設備、環(huán)境污染、交通等事故、雙方應盡力組織搶救傷員和保護現(xiàn)場,采取應急措施:按照有關事故報告規(guī)定,及時向各自的上級單位、地方安全生產監(jiān)督和
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協(xié)助事故調查,吸取事故教訓,做到“四不放過”
6)因違反本協(xié)議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環(huán)境影響事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拉運的車輛進行檢查
2)提供大件設備的起止地點、物理參數(shù)(重量、長、寬、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傾斜、防雨、防凍等具體要求。
3)負責落實廠區(qū)內的現(xiàn)場道路通行條件和接卸條件(夜間卸貨需要充分的照明條件),對可能影響他方通行或現(xiàn)場設施的部位,設置安全警告標志、標識并采取措施。
4)必要時指派專人隨車,負責沿途督促乙方落實運輸方案的安全措施。
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現(xiàn)場施工管理制度,服從甲方、建設單位、監(jiān)理對現(xiàn)場施工的管理。
2)負責運輸路線的勘察,確定沿途有關彎道、橋梁、架空線路、隧道等可能影響運輸?shù)南嚓P措施,選擇最優(yōu)安全運輸路線。
3)負責雙方隨車人員及相關作業(yè)人員的安全交底;落實各項針對性的運輸安全、環(huán)境工作的具體措施。
4)隨車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現(xiàn)場規(guī)章制度,配備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在甲方規(guī)定的區(qū)域工作,服從甲方管理。
5)運輸車輛具有相關證照,性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適合本大件運輸條件。駕駛人員應持有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等有效證件。
6)按照甲方提供大件設備的起止地點、物理參數(shù)(重量、長、寬、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傾斜、防雨、防凍等具體要求,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7)負責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物件運輸相關公路通行許可的申請;運輸途中因貨物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等造成的罰款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承擔;落實引路車輛和相關安全警示標志。
8)負責運輸貨物的綁扎,確保綁扎牢固和貨物安全,懸掛安全標志、并確保特殊設備在運輸過程中相關測量儀器的完好和正常運轉;運輸途中因車輛原因及駕駛員自身原因造成的罰款、停車費、過渡費、過橋費均由承運方承擔。
9)指派專人隨車,負責沿途落實運輸方案安全措施以及對運輸貨物、道路情況的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10)途中引路車輛應指定專人負責對道路情況的觀察,確保車輛的安全通行。
xx)對途中跨越道路的架空電力線路等管線構架,應保持安全距離。
12)對沿途可能影響車輛通行的道路設施、樹木綠化和其他設施,負責與相關部門聯(lián)系處理,確保車輛能夠安全通過。
13)負責設置夜間運輸?shù)陌l(fā)光安全標志等。
14)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交通事故、貨物損壞等事故,必須立即救援,按要求及時報告有關方面,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四、附則
1、本協(xié)議約定的各項條款,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獨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環(huán)境保護管理
責任。因違反本協(xié)
議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環(huán)境影響事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雙方設備損壞,人員上亡,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3、其他未盡事宜可另行約定。
4、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甲方執(zhí)3份,乙雙執(zhí)1份。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帳號: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XX縣支行
簽訂日期: 年 月
關于運輸合同10
(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特點
公路貨物運輸是汽車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關系的協(xié)議,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除具有一般貨運合同的特點外,還有下列幾個特點。
第一,承運人必須是經過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持有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運輸工具、司機進行管理,明確職責,以確保貨物運輸?shù)陌踩?/p>
第二,具有門到門的優(yōu)勢和特點。公路汽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是全程運輸合同,即交由公路承運人通過不同的運輸工具一次完成運輸?shù)娜^程。
第三,承運人的許多義務是強制性的,如定期檢修車輛,確保車輛處于適運狀態(tài);運費的`計算和收取必須按照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不得亂收費等。
(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金的一般處理原則
承運方的主要違約責任
、俪羞\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
、趶呢浳镅b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方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并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第三,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無法從外部發(fā)現(xiàn))。第四,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第五,托運方的過錯;第六,有押運人且不屬于承運方責任的;第七,其他經查證非承運方責任造成的損失。
③貨物錯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方無償運到規(guī)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按規(guī)定處理。
、茇浳镔r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失,應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賠償費用應專賬支付,不得在運費內扣抵。
托運人的違約主要責任
①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貨物,應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谟捎谕羞\人發(fā)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托運人負賠償責任:
T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guī)定的行為;
T錯報笨重貨物重量;
T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guī)定制作標志。
、圬浳锇b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托運方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guī)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托運方負責賠償。
、苡捎谕羞\方責任給承運部門造成損失,或因捏報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時,除由托運方負責賠償外,必要時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關于運輸合同11
甲方:
乙方: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規(guī),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就有關集裝箱整箱貨物運輸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在貨物出運三天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通報貨物托運計劃。即甲方應按乙方提供的《貨物托運單》填妥內容,簽名蓋章后傳真給乙方,并做好貨物出運準備工作。
2. 甲方負責貨物裝箱、計數(shù)及施封,并如實填寫《集裝箱貨物裝箱單》,甲乙雙方以鉛封完好作為貨方和承運方交接的唯一憑證.如鉛封完好,箱內的貨差和貨種不符與乙方無關.
3. 甲方進行集裝箱裝貨時,不得夾運未經乙方確認許可的貨物和危險品以及未經海關、鐵路、交通部門許可的貨物,否則一切由此而引發(fā)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 甲方有責任控制裝箱貨物的重量不超過如下限重:(21.5噸/20’,26噸/40’),否則, 因超重或隱瞞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貨人原因造成收貨或提貨不及時而產生堆存費、滯箱費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有關處理意見,并書面確認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目的港免費堆存期為 天,超期收取超期費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約定的`裝貨期限內,甲方貨物落空或籌備不足,造成裝貨拖車的空跑,甲方應支付回空運費和碼頭吊裝卸箱費等。乙方給予甲方各 小時免費裝卸箱時間.超期酌情支付車隊費用.發(fā)生時甲方應書面確認給乙方,然后與其他費用一起支付。
7. 貨物托運后,甲方需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等事項的,有權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須是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前2天書面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手續(xù);同時,須向乙方確認、支付相關的變更費用(改變收貨人的改單費為RMB100/票,改變送貨地點視遠近增減費用)。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貨物托運單》后,應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訂艙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車計劃,以便甲方準備貨物裝箱等事宜。
2. 在起運港CFS(碼頭場內裝箱)條款下,由甲方按約定的時間把貨物送達乙方指定的地點交乙方委托的裝箱人裝箱。如甲方自行監(jiān)裝,因裝箱不當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 乙方根據(jù)甲方的《貨物托運單》及《集裝箱貨物裝箱單》交承運人制作有關運輸單證;貨物裝船后,乙方可為甲方*辦運單及相關單證并把運單及有關單證郵寄或傳真給甲方。
4. 船舶開航后,乙方及時通知甲方預計貨物可以到達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貨物跟蹤表》。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前24小時,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應向甲方收貨人發(fā)出電話通知或傳真《到貨通知書》,并在貨物抵港后根據(jù)《貨物托運單》明示地址及時送抵收貨人倉庫。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報船舶班期,并征詢運作過程中的意見,以不斷改進服務,促進雙方合作愉快。
三、 費用結算
1. 費用結算方式:
(1)□半月結:每月5號前付清上月16號—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費用,每月20日前付清當月1號—15號的所有費用。
。2)□月結:每月五號前付清上月產生的所有費用。
2. 費用總額以雙方約定為準,相關費用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按事先約定價格結算。(運價見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費用的,應按費用總額每天千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對于半月結或月結的客戶,如該客戶違反約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其半月結或月結的費用結算方式,并對其采取預付方式結算費用。
4. 上述費用的支付時間,以到我司銀行賬號為準。
5. 結算采取先收款后開發(fā)票的原則。
四、 保險條款
·貨物運輸合同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委托合同
·貨運代理協(xié)議書 ·棉花運輸合同 ·班輪運輸合同
(一)□貨物的運輸保險由甲方自行辦理,如貨物發(fā)生貨損貨差,由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只負責協(xié)助甲方提供有關資料但不負賠償責任。
(二)□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保險費為貨物申報價值的 )。如貨物發(fā)生貨損貨差,由乙方協(xié)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乙方不負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貨物申報價值,同時需扣除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定損金額的 5%,兩者以高者為準.發(fā)生貨損時,甲方(或甲方的收貨人)必須立即要求停止裝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險公司到現(xiàn)場查證并開始取證以便理賠.如貨物裝卸完畢,運輸工具撤離后,再向乙方索賠,則所有責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2)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起運前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shù)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
。5)因參與罷工、停工、工潮、*動或民眾騷動人員直接引起的損失;
。6)因罷工、停工、工潮、*動或民眾騷動所間接引起的損失;
。7)因任何恐怖的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直接引起的損失。(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購買貨物運輸保險,則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貨損貨差由甲方自負.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貨物托運單》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2. 如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后執(zhí)行。
3.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雙方將依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友好協(xié)商解決。
4.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開戶行:
開戶行:
帳號:
帳號:
關于運輸合同12
托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定,經過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具體包括:
一、甲方按照每車價格360.00元記,截至目前共拉106.3噸,共計38268.元,大寫(叁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整)。
二、未按合同規(guī)定配車發(fā)運,承運方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賠償托運方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三、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要保持貨物的'完整,每車需采樣化驗、司機簽字、煤樣留底,如出現(xiàn)丟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按換煤處理,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煤價、稅費、包裝費、運雜費等)賠償托運方。
四、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承運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協(xié)議從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4月1日止生效,雙方應遵守執(zhí)行上述協(xié)議不得無故違約。
六、如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到托運方住所地有管轄權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雙方各執(zhí)1份自雙方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運輸合同13
甲方(托運方):湖北回天膠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運方):
甲方委托乙方運輸回天系列貨物,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shù)量、價值及包裝標準:以甲方發(fā)貨單為據(jù)。
二、貨物的起運和到達地:以甲方發(fā)貨單為據(jù)。
三、收貨人名稱和詳細地址:以甲方發(fā)貨單為據(jù)。
四、運輸質量和安全要求:乙方根據(jù)甲方托運的貨物,提供合適的運輸車輛,以公路運輸方式將甲方貨物按時完整的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交接貨物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五、貨物交接手續(xù):乙方在甲方指定地點接收貨物,甲乙雙方在貨物發(fā)貨單上簽字后,貨物即交付給乙方,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將“發(fā)貨單”交給甲方指定貨物接收人簽字或蓋章后,交接貨物。將其中回執(zhí)聯(lián)或貨物收條帶回交給甲方,至此本次貨物運輸任務完成。
六、運輸期限:2-5天。
七、運費范圍和結算標準:見附件
八、運費結算方式:見回單結算。
九、雙方責任:
1、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發(fā)生丟失、短少、污染、損壞,乙方按照甲方出廠價格進行金額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或將貨物錯運,錯交收貨人,致使貨物未能如期到達時,乙方應將貨物無償?shù)倪\到甲方的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錯運造成貨物丟失,按九條1款進行賠償。
3、在下述情況下,乙方不負責賠償責任:A錯報、匿報貨物重量、規(guī)格、性質、數(shù)量;B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包裝容器不良;C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的變化。如果因上述情況給乙方帶來損失,則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但乙方在接收貨物之前需對A、B兩條中的狀況提出質疑,否則視同乙方認可。
4、貨物在承運期間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堵車、大霧天氣等自然災害)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貨時,乙方應通知甲方,經雙方協(xié)商,可將交貨時間最多順延兩天,如乙方出現(xiàn)上述情況未通知甲方,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協(xié)議交貨承諾期延期的,三天以內按100元/天賠償甲方違約金,三天以上的超過三天按300元/天賠償甲方違約金。
5、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在貨到目的地后及時送達甲方指定地點不能滯留。
6、乙方應在貨送達后一個月內將客戶簽字的.發(fā)貨單返回交甲方商務部,憑回執(zhí)單即可按清單中送貨數(shù)量及協(xié)議價格標準開具增值稅發(fā)票隨時結算運費。
7、乙方必須確保甲方產品在運輸、搬運過程中不損壞,不弄臟,注意保護產品的標識,并注意通風防塵,防濕、防變形。以免損壞甲方產品的形象。對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按甲方要求制訂和實施相應防護措施,滿足產品特性要求。
8、乙方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事故,責任由乙方自己負責。對甲方貨物造成損失亦由乙方按九條1款承擔責任。
十、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的發(fā)貨單,作為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附件與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出現(xiàn)爭議,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無法協(xié)商的,雙方均有權于甲方所在地訴諸法律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
十三、本合同自20 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 年12月31日終止。
甲方(托運方):乙方(承運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人:
關于運輸合同14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jù)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托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xié)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tǒng)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xiàn)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tǒng)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于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于《法國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shù)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shù)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jù)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于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于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于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方向探索,傳統(tǒng)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托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tǒng)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xié)議說”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fā)展,促使運輸業(yè)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著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yè)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采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復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jù)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xiàn)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tài),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qū)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征、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qū)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系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jù)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后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jù)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于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并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于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qū)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jù)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系,前者對后者有指導作用,后者對前者有論據(jù)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jù)各種運輸生產關系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jù)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jù)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借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于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jù)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前者適用國內法,后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jù)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qū)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xiàn)。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fā)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后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后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后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yōu)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yōu)先,但劃分的最后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后,根據(jù)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后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后,根據(jù)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后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后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xiàn)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qū)分沒有什么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xiàn)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范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將客運和貨運相區(qū)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tǒng),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qū)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tǒng)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xiàn)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F(xiàn)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jù)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系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fā)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系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fā)生有機聯(lián)系。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qū)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系。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qū)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lián)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lián)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復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fā)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yè)化出現(xiàn)以前,合同法所規(guī)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范圍十分廣泛、籠統(tǒng),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占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fā)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xiàn)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guī)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并多用于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系。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于物品數(shù)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shù)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雇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雇傭和租賃關系,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jù),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guī)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guī)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guī)定租費后,可以使用終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毕嗤再|的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則見于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guī)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xiàn)了“托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guī)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托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則托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逼渌麠l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guī)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系已經相當復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雇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fā)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fā)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后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于當時歐洲某一地區(qū)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tǒng)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shù)陌l(fā)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系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yè)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系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fā)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fā)明蒸汽機車,實現(xiàn)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yè)革命導致交通運輸?shù)木薮蟀l(fā)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yè)已經形成規(guī)模。
與交通運輸業(yè)的形成和發(fā)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系、主要是運輸合同關系作了相應規(guī)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guī)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guī)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yè)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guī),其中明確規(guī)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采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fā)達國家就陸續(xù)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guī)。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于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fā)展,主要是由于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fā)展,對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guī)范分散見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guī)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tǒng)一規(guī)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托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guī)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系歸類于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雇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托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于寄托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xiàn)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guī)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guī)定了“運送營業(yè)”,《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guī)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xiàn)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qū)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guī)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guī)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個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guī)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系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guī)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jù)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tǒng)一買賣法》等。
4、現(xiàn)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xù)發(fā)展,交通運輸業(yè)發(fā)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shù)囊?guī)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制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jù)汽車運輸?shù)男枰,開始持續(xù)不斷地、大規(guī)模地修筑主要或是專用于汽車運輸?shù)墓。兩次世界大?zhàn)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制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并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用于作戰(zhàn)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fā)揮了巨大作用,戰(zhàn)后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zhàn)后,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志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yè)的全面發(fā)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yè)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系日趨復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系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筑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后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yè)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于運輸業(yè)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yè)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yè)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tǒng)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xiàn)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yè)發(fā)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lián)系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系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tǒng)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tǒng)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fā)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于聯(lián)合運輸?shù)目陀^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采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xiàn)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guī)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著專門、詳細的規(guī)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guī)范與行政法律規(guī)范并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guī)范。體現(xiàn)在專門運輸法規(guī)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guī)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tǒng)民法、商法的范圍,傳統(tǒng)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xiàn)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范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
現(xiàn)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于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沒有不同規(guī)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托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tǒng)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yōu)閲栏褙熑、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并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xiàn)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于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托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fā)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fā)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fā)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shù)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fā)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于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yè),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lián)系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tǒng)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xié)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但傳統(tǒng)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yè)和航空運輸業(yè)發(fā)達以后,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fā)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xiàn),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xiàn)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guī)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說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xiàn)。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于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shù)膰栏窆芾砗涂刂;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于其仍然處于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xiàn)為:旅客和托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xié)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么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么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xiàn),在戰(zhàn)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guī)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yè)進行嚴格規(guī)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yè)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jiān)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說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說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系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于公法還是屬于私法,并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fā)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xiàn)為公法的擴張,傳統(tǒng)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并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脫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xiàn)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tǒng)的民法、行政法發(fā)生復雜的聯(lián)系。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lián)系;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于行政法規(guī)定的范圍!敖洕,是調整國家在協(xié)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系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表現(xiàn)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tǒng)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征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shù)墓芾硪彩菍iT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lián)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tǒng)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tǒng)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jù)各運輸方式經濟關系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lián)的運輸立法不僅脫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xiàn)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布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guī)和運輸規(guī)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tài)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于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于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xiàn)為:第一,運輸法關于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guī)范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說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于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tǒng)一
各國關于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tǒng)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后于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xié)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xù)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tǒng)一的部分實現(xiàn),最早發(fā)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于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并不以直接實現(xiàn)簽約各國法律的統(tǒng)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范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guī)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么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么規(guī)定國際條約優(yōu)先,國際條約優(yōu)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xiàn)。
(3)國內統(tǒng)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沖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xié)調發(fā)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jù)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于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fā)展很難平衡,經濟關系方面的矛盾和沖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tǒng)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xié)調、甚至矛盾和沖突幾乎也是常見現(xiàn)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沖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tǒng)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
運輸合同是十分復雜的合同現(xiàn)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tǒng)民法依據(jù)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xié)商所達成的協(xié)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qū)別的自已的特征: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xié)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督洕▽W》(新編本)根據(jù)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guī)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并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發(fā)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系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后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后一種商品交換關系發(fā)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系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后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后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xiàn)在合同關系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后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边@一精辟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jù)現(xiàn)有民商法的規(guī)定,也不是根據(jù)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yè)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fā)生的合同關系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xiàn)行運輸法中規(guī)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jù)的。我國現(xiàn)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guī)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qū)別。客運合同可屬于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托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shù)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tǒng)民法理論出發(fā),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guī)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征既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于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xiàn)出民法原理加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xiàn)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于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xiàn)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復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xiàn)行運輸合同法規(guī)范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tǒng)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征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jù)現(xiàn)行經濟合同法規(guī)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范圍過于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xiàn)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系。運輸活動中發(fā)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征。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xiàn)實生產方式特征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fā)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fā),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xiàn)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xié)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于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xù)發(fā)展導致壟斷產法規(guī),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fā)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guī)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guī)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于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系就不復存在,經濟關系就成為高度集中統(tǒng)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zhàn)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于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系(經濟關系)的認識和運輸關系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xiàn)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于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yè)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yè)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里,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fā)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xiàn)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xiàn)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xiàn)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xiàn)形式。后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xiàn)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并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yè)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yè)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xiàn)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yè)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yè)務進行嚴格監(jiān)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托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托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yè)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于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于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yè),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yè)務,避免運輸企業(yè)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yè)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里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xiàn)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yè)的公用性和獨占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fā)達國家運輸業(yè)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fā)點的回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yè)重返私營化和放松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yè)的嚴格管理變?yōu)榉潘晒芾怼覐闹苯咏洜I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yōu)橐苑蛇M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fā)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yè)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yè)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yè)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yè)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yè)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yè)的改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yè)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yè)首先應符合民法規(guī)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guī)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于運輸企業(yè)的公用性和獨占地位,運輸企業(yè)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guī)定,如鐵路運輸企業(yè)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guī)定,航空運輸企業(yè)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guī)定,海運企業(yè)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guī)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戶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范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guī)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guī)定,只有法律未做規(guī)定、沒有不同規(guī)定或允許當事人協(xié)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于運輸合同法定,并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tǒng)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xiàn)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xiàn),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guī)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系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意思,并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于運輸企業(yè)的壟斷和獨占性質,以及頻繁發(fā)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xié)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系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guī)范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xiàn)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fā)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guī)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guī)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并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fā)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系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jù)有關運輸法的規(guī)定制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關于運輸合同15
托運方: 承運方: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據(jù)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定,經過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運輸合同樣本。
第一條 領貨憑證
領貨時憑托運人提貨單(或提貨單復印件)加之指定提貨人身份證并簽字。如收貨人是企業(yè)公司,還應出示單位提貨證明,提貨時須當面驗收貨物,事后貨物出現(xiàn)短損,承運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jù)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提貨期限
貨物到達目的公司后,承運方電話告知收貨方提貨。收貨方必須在三日內提取,如貨物存放超過七日未提,每超過一日將收取貨物運費的5%作倉儲費;超過30天無人認領按無主處理,介此承運方有權將貨物拍賣抵扣倉儲費。
第四條 保價運輸
保價運輸費:按保價額的 ‰ 向托運方收取。
托運人可自愿向承運人進行保價運輸,如同一批托運的貨物價值不同,托運人應對此批貨物進行分別保價(運單上另行注明),否則視為平均保價,保價貨物遭受損失時,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保價額折合實際造成的損失向托運人賠償。如低于貨物實際價值保價或高于貨物實際價值保價,如出現(xiàn)意外承運人不予承擔這部分經濟損失,如不保價遇有丟失、貨物受損、被盜、被搶、雨淋、火災、交通肇事?lián)p壞貨物和承運人被詐騙造成收貨人整件提貨不著,承運人最多賠償托人該批貨物實際短缺部分運費的二倍。
第五條 保價期限
自托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日起至提貨期限內有效。托運人應在貨物起運之前支付保價費,如只在運單上注明保價金額或聲明價值無效視同未保價。
第六條 責任劃分
貨單上所記載的貨物名稱、數(shù)量和價值是托運人提供的,托運人應對其真實性負責。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只按件數(shù)接收并未檢查和清點每件貨物內裝數(shù)量是否有短損,所以承運人不承擔內裝貨物數(shù)量和貨物是否完好的經濟責任。如需確認請在發(fā)貨時雙方當面開箱驗收,并在運單上注明。
第七條 查禁或扣留
運輸途中如遇檢查部門(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對貨物有異議被扣留或罰款均由托運人負責處理,并提供有關有效證件,并承擔由此給承運人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違法責任
托運人不準假報貨名,不準托運國家禁運物品,不準夾帶危險品,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shù)侥康牡,合同范本《運輸合同樣本》。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guī)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推薦閱讀:運輸合同 公路運輸合同樣本
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shù)囊?guī)定,按照合同中規(guī)定的`時間和數(shù)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guī)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lián)系,在規(guī)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fā)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guī)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xié)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guī)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fā)現(xiàn)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4.罐車發(fā)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guī)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3.聯(lián)運的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谪浳锉旧淼淖匀粚傩;
、圬浳锏暮侠頁p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可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請至當?shù)刂俨梦瘑T會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 年 月 日。
貨物經收貨人簽收后則表明此合同已完結,承運人不承擔簽收后貨物短損等問題。
附屬:貨物運輸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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