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畢業(yè)論文范文
高職化學教學培養(yǎng)學生技能的對策
【摘要】我國實行限定繼承的繼承制度,又采取的是直接繼承的方式,在缺乏對繼承人有效監(jiān)督的情況下,對債權人的保護極為不利,有必要對繼承人予以限制。死者生前和死后都可能達成債務承擔協議,實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由此,極可能引發(fā)糾紛。這些問題又恰恰是法律所未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全面而為司法實踐所常見者。因此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fā),本文對此略作探討。
Our country practices tail system,and takes direct mode of inherit.It is very disbennifit to protect debtee because there is not efficiency supervision to haeres.So it is necessary to restrict haeres.It is likely compass agreement of debt bearing among party.Therefore the debt will be transferred whole or part.And it also may lead to bother among party.All the issue is not regulated or not fully regulated by law,however we can frequently face the issue in the juridic practice.So we discuss briefly the issue for resolving the fact problem.
【關鍵詞】死者生前債務;限定繼承;債務承擔;代為清償;法律處置
theDebt of Decedent;Tail;Debt Bearing;Performance of Another person;Juristic Disposition
一、引言:亟待解決的問題
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又是民事主體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資格,因此自然人死亡以后從理論上講其權利義務均應歸于消滅,也就談不上還要承擔什么債務了。而繼承制度的存在又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由繼承人得以承受。為公平起見,法律同時賦予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這種法定的債務移轉稱為法定債務承擔。由此繼承人取代被繼承人成為債務人,相應的債務也就成為繼承人的債務。因此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稱為死者債務或被繼承人債務均不確切。從我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可知我國繼承法中的遺產就是指死者的財產和財產權利,并不包括債務。因此將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稱為遺產債務也不合適。鑒于此,筆者將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稱為死者生前債務。
繼承制度由兼具人身繼承與財產繼承發(fā)展到財產繼承,由繼承人強制繼承發(fā)展到自愿繼承,由繼承人須負無限責任發(fā)展到可選擇有限責任,是世界各國的通例。應該說繼承法上的相關制度都是與此相配套的。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大體與此相同。但不同的是,我國采取的是絕對的限定繼承制度,又規(guī)定的是直接繼承的方式,使得對繼承人的保護有余而對債權人的保護不足,使其權利義務明顯失衡。對此,最徹底的解決方法莫過于修訂繼承法。但在法律修訂之前,最現實的措施則莫過于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提供司法上的保護,在訴訟程序上對繼承人予以適當限制,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在被繼承人生前,若第三人與被繼承人或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協議,全部或部分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后又以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為由拒不履行義務,法律將如何處置?若第三人與被繼承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并已向債權人通知,被繼承人死亡后,又拒不履行義務,法律又將如何處置?繼承開始后,若第三人主動表示代被繼承人履行義務,事后又拒不履行義務,法律將如何定性和處置?若第三人與繼承人或債權人達成債務承擔協議,全部或部分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或者達成代為清償協議,事后又不履行約定義務,法律又將如何處置?這些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而為法律所未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全面者。因此,筆者在此為解決實際問題出發(fā),力圖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尋找到適當解決方法,以期有裨于司法實踐。
二、對繼承人的限制措施
概括繼承制度使繼承人不僅繼承債權同時也承受債務,但給繼承人以選擇限定繼承的機會。在德國財產所有人死亡時,他的遺產整體轉移給繼承人,繼承人承擔各種遺產債務并負無限責任。但是,繼承人如果為了清償債務而委派了遺產管理人,或者對遺產執(zhí)行了破產程序,則繼承人只在所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對遺產債務的清償責任。(據《德國民法典》第1967條、1975條規(guī)定)!度毡久穹ǖ洹返915條、924條規(guī)定,繼承人想進行限定承認時,必須在知道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把制作的遺產目錄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承認的意思表示。其他國家多數都有類似規(guī)定。由此可見,承擔遺產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雖為多數國家的繼承立法所采用,但承擔有限責任須以履行特定義務為前提。一般來說,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或其他機構提交遺產清冊。另外,遺產管理人制度使得繼承人并不直接繼承遺產,而是先由遺產管理人對債權債務做統一處理。這些制度使繼承人受到了有效監(jiān)督,從而有力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繼承法遵循前蘇聯、東歐國家繼承立法的先例,采取了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法》第33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第二款又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并且繼承法中沒有一條關于遺產管理的辦法。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法不僅賦予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權利還采取絕對的限定繼承的原則,并且以直接繼承的方式將遺產全權交給了繼承人處理。這些規(guī)定顯然給了繼承人濫用權利的機會,從而對債權人的保護極為不利。為維護債權人與繼承人間權利義務的平衡,筆者在此針對司法實踐中常見問題,在法律框架內提出一些解決方案。
(一) 由于繼承人只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對死者生前債務負清償責任,因此遺產確切數目的確定就極為重要。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下,債權人若不能證明遺產數額,將承擔敗訴后果。在對繼承人缺乏監(jiān)督的直接繼承的制度下,繼承人極有可能轉移、隱匿遺產以逃避責任。這對債權人顯然極不公平。鑒于繼承人處于極為有利的優(yōu)勢地位,為維護雙方當事人間的公平,有必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繼承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 由于繼承人清理債權債務的行為處于不受監(jiān)控的狀態(tài),若其資信較差,則極可能發(fā)生揮霍遺產或混淆個人財產與遺產,從而使得債權人的債權根本不可能受償或不能全部受償。這樣對債權人顯然不公平。因此,若債權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請求法院實施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鑒于死者生前債務清理對債權人的共同性和繼承人的有限責任性,可以設立遺產管理人清理債權債務,以此作為財產保全措施。其法律依據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2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三) 我國繼承法對于特定條件下死者生前債務的清償問題,雖未作出明文規(guī)定,但根據一般的繼承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應當認為,死者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債務和繼承人應盡扶養(yǎng)義務而未履行義務所欠債務,不應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應以自己的固有財產進行清償。
(四) 對于那些附條件、附期限的債務的清償問題,我國繼承法未作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又時有發(fā)生。從理論上講,對這些條件尚未成就、期限尚未到來的債務,債務人并無清償義務。但由于繼承關系的發(fā)生和繼承責任的特殊性,為使死者生前債務的清償更符合公平原則,對于清償期尚未到來的債務,可以考慮扣除自實際清償之日起到清償期限到來之日止這段期限內的利息后的余額提前清償。對于附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務,債權人與繼承人協商未果訴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估價或選定鑒定人評定其數額以清償。
三、死者生前之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的法律處置
被繼承人死亡前,可能達成債務承擔協議,由第三人取代被繼承人成為新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被繼承人共同成為債務人,此即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并存的債務承擔。這種債務移轉已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所規(guī)定,只要符合其要件就會發(fā)生法律效力。(限于篇幅筆者在此不能論述債務承擔的要件與效力。)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債務承擔系無因行為,“其所由作成之要因的法律關系,即使不復存在,債務承擔契約仍然有效。”盡管該理論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但并未為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所采納。因此原因行為的無效與可撤銷,勢必與其他合同成立與生效要件之要素一起對債務承擔的效力產生影響。情況復雜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后,若第三人以債務承擔無效或請求撤銷為由而拒不履行債務,或者,債權人以債務承擔無效或請求撤銷為由向繼承人主張已由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因此訴至法院將如何處置?筆者認為,既然債務承擔無因性理論不可采,且債務承擔作為合同之一種,其效力狀態(tài)自然存在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諸種情況。但是,由于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被繼承人已經死亡(需要說明的是,筆者贊同債務承擔須經債務人同意的觀點。),要證明這一點就顯得更加復雜。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三人或債權人若要主張債務承擔無效或請求撤銷,則須提供相應證據,否則法院將不予支持。也就是說,若第三人或債權人主張債務承擔無效或請求撤銷,除非能舉證證明無效或和撤銷事由,否則,第三人仍應承擔其約定承擔的債務,債權人則只能向第三人主張約定由其承擔債務部分的權利。
被繼承人死亡前,若被繼承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代替被繼承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并已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從而形成有效的代為清償(亦稱第三人代為履行)協議,則第三人須負代被繼承人為履行債務之義務。根據代為清償原理,在代為清償情況下,債務并沒有真正在法律上發(fā)生轉移,第三人只是作為履行主體而非債的當事人,第三人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因此,即使被繼承人死亡前締結了代為清償合同,若第三人違約,債權人只能向原債務主體(被繼承人)之繼承者(繼承人)主張權利。
四、繼承開始后之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的法律處置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在遺產范圍內的死者生前債務概由繼承人承受。也就是說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并且其所負債務僅以其所繼承的遺產范圍為限。因為種種原因,第三人與繼承人、債權人間仍可能達成債務承擔協議。若是一般的債務承擔按照相應規(guī)定處理即可解決。問題在于,若該債務承擔合同是以超出遺產范圍的死者生前所負債務為標的,事后第三人又反悔而拒不履行合同或拒不按約定書數額履行合同,因此引發(fā)爭議當如何處理?至于第三人或債權人主張債務承擔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按照債務承擔的一般原理處理便了。我們要考慮的是在債務承擔有效的情況下第三人與債權人間爭議的解決問題。必須強調的是,該債務承擔的當事人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繼承人,被繼承人作為死者自然不可能成為當事人。鑒于我們采納債務承擔須經債務人同意的理論,因此,該債務承擔合同須經繼承人同意方可生效。一般來說,這類問題爭議的焦點在于債務承擔合同中確定由第三人承擔的債務數額應否如約履行。其實,問題的關鍵在于,要認清債務承擔的標的是繼承人繼承的債務而非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的全部債務。因而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只能以繼承人繼承的不超出遺產范圍為限的死者生前債務。也就是說若債務承擔合同標的額超出了繼承人繼承的債務則超出部分無效。對于無效部分無論第三人還是繼承人均無履行義務。
繼承開始后,若繼承人與第三人達成代為清償協議并通知到債權人的,則第三人應負代為履行的義務。但是,基于上文所述理由,若第三人違約則債權人只能向繼承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不僅不能成為被告也不能成為訴訟法上的第三人。
五、結束語
債務承擔理論本就極為復雜,再加上繼承問題,以區(qū)區(qū)數千字的篇幅勢難盡言。本文只是就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加以探討,以期在理論上對司法實踐有些許借鑒作用。就繼承關系中繼承人與債權人權利義務不平衡問題而言,如何做到既能符合現行法律規(guī)定又能較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粗淺看法,還有很多問題需要研究。債務承擔合同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方能生效,其實理論界尚有爭議。本文主張的債務人同意應為債務承擔生效要件的觀點雖系國內學者的通說,但其理論本身也尚待完善。至于如何區(qū)分債務承擔與代為清償,在實踐中也殊非易事?偠灾疚某踔噪m善然其行未遠,所遺憾者尚待賢明鑒之。
【參考文獻】
[1]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80
[2]劉春茂.中國民法學——財產繼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558
[3]劉春茂.中國民法學——財產繼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565-566
[4]梅仲協.民法要義[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298
[5]王利明 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429
[6]王利明 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427
高職化學教學培養(yǎng)學生實驗技能的對策
[摘要]高職化學教學培養(yǎng)學生實驗技能具有重要意義,當前高職化學實驗教學存在問題與不足,今后應該轉變這種情況,綜合采取有效對策,激發(fā)學生實驗熱情、創(chuàng)新教學模式、注重實驗操作、重視實踐教學,更好培養(yǎng)學生實驗觀察、設計、研究、創(chuàng)新、應用技能,提高學生化學知識應用能力和課堂教學效果。
[關鍵詞]高職化學教學;觀察技能;探究技能;創(chuàng)新技能;實驗技能
一、引言
化學的產生和發(fā)展離不開實驗,幾乎所有的化學研究工作都要借助化學實驗進行。因而高職化學教學中不能忽視實驗教學,培養(yǎng)學生實驗技能,促進教學效果提升。但實驗教學沒有得到應有重視,制約學生化學實驗技能提升。今后應結合教學內容采取有效對策,提高學生實驗技能,也為學生更好應用化學知識奠定基礎。
二、高職化學教學中培養(yǎng)學生實驗技能的意義
(1)激發(fā)對化學實驗的興趣。高職化學有些內容比較難,一些學生在學習中存在畏難情緒,對化學實驗也不感興趣。而采取有效措施,調動學生更好參與化學實驗的各項操作,能有效完成化學實驗任務,激發(fā)對實驗的興趣,促進自身實驗技能提升,從而更好掌握高職化學知識。
(2)提高化學知識應用能力。高職化學學習不僅要掌握相關理論知識,更為重要的是經過學習之后能應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提高學生知識應用能力。而積極參與化學實驗,提高化學實驗的設計、探究、應用技能,這是讓學生更好應用化學知識的前提。也只有通過具體操作,才能更好觀察實驗現象,加深對相關理論知識的認識,提高化學知識應用能力,為學生今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3)促進化學教學效果提升。提高學生化學實驗技能是高職化學課程教學的重要內目標,為此,教學中應該綜合采取有效對策,調動學生參與化學實驗的熱情,并加強對學生的指導。從而讓學生更好參與化學實驗活動之中,提高參與積極性,觀察實驗現象,形成對實驗內容的認識,也能讓學生更好掌握化學教學內容,促進高職化學課程教學效果提升。
三、高職化學實驗教學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1)思想重視程度不夠。沿用傳統教學思想和教學方法,過分強調對理論知識的講解,減少實驗課的學時,導致學生進行實驗操作的時間較少。對學生考核時過分強調筆試成績,對化學實驗沒有足夠重視。甚至沒有完成實驗課的學時,導致很多學生未能掌握基本的實驗操作方法,難以提高化學實驗技能。
(2)化學實驗方法單一;瘜W實驗操作時采用的方法較為單一和固定,通常是先進行理論知識講解,讓學生明確化學實驗步驟和操作方法。學生來到化學實驗室之后,按照所講解的步驟進行實驗操作,觀察實驗現象,記錄實驗數據。教學模式過于單調和乏味,久而久之,容易讓學生失去開展化學實驗興趣,降低化學實驗課程教學效果。
(3)學生化學基礎較差。一些學生對化學實驗基本操作掌握不夠,化學實驗操作技能較弱。例如,未能掌握各種儀器正確使用方法,“粗鹽提純”實驗時,不知道“左物右碼”,“溶液稀釋”實驗中不知道如何將濃度為95%的酒精稀釋成75%的酒精。對燒杯、滴管、鐵架臺等的用途不明確,實驗操作不規(guī)范,滴管吸收溶液后沒有及時清洗,直接吸收另一種溶液,實驗裝置的裝配不熟練,沒有及時檢查裝置的氣密性,對簡易事故不會處理,也沒有養(yǎng)成良好的實驗習慣。
四、高職化學教學中培養(yǎng)學生實驗技能的策略
(1)激發(fā)實驗熱情,培養(yǎng)實驗觀察技能;瘜W實驗離不開觀察,只有通過仔細觀察,才能更好掌握操作技能,加深對化學實驗現象的了解;瘜W實驗往往伴隨著顏色、光、電、熱等變化,通過觀察,能激發(fā)學生對實驗的興趣,獲取對實驗現象的認識。但需要注意的是,觀察時應該關注實驗的關鍵現象,把握其中的核心內容,促進學生觀察技能提升。例如,在鋁熱反應實驗時,學生感興趣的往往是鎂條燃燒時所產生的耀眼白光,對其中的關鍵內容卻不重視。為改變這種情況,實驗前任課老師需要加強引導,明確觀察目的,讓學生以目標為導向,主動觀察實驗現象的關鍵內容,從而加深對實驗內容的理解,促進學生實驗觀察技能提升。該實驗的主要觀察內容為:鎂條劇烈燃燒、紙漏斗被燒穿、燒熔物落人沙土中。實驗完成后,再讓學生思考以下問題:該實驗發(fā)生怎樣的化學反應?為什么會有這些現象發(fā)生?學生經過仔細觀察和深入思考之后,對實驗現象有更為深入的了解,也加深對相關理論知識的理解,對實驗現象由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并有利于培養(yǎng)科學的實驗態(tài)度,逐步提升學生化學實驗技能和綜合素質。
(2)創(chuàng)新教學模式,培養(yǎng)實驗設計技能。為加深對化學實驗的認識,獲得更為深入的了解,高職學生在實驗過程中,應該注重提高實驗設計技能,以便在從事研究工作中,能根據具體需要合理設計實驗,探究相關問題,獲取所需要的結果。主要設計技能包括以下內容:實驗操作順序設計技能、驗證某一化學原理設計技能、測定濃度設計技能、分離提純設計技能、成分檢測設計技能、定性定量分析設計技能等。盡管這些設計工作相對簡單,但對學生進行化學現象探究,提高實驗水平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教學中應該加強學生這方面的培訓,讓學生能根據所給出的條件,結合所學內容,經過冷靜思考與分析,對所學化學知識進行類比、遷移、重組,合理設計實驗進行探究。例如,在要求學生設計實驗制取純凈氯化鐵時,結合所學知識可設計以下幾種實驗方案:第一、將氫氧化鐵溶于足量鹽酸中,加熱蒸發(fā)后制得氯化鐵;第二、先配制氯氣,然后將其加入鐵粉中,經化學反應后制成氯化鐵;第三、先配制氯氣,通入飽和食鹽水,經濃硫酸干燥后將其與鐵粉進行化學反應,制成氯化鐵;第四、先配制氯氣,通入飽和食鹽水,經濃硫酸干燥后將其與鐵粉進行化學反應,制成氯化鐵,多余氯氣經堿石灰吸收。然后對比分析四組不同方案的優(yōu)點和缺點:第一組方案的產物不純;第二組沒有除去濃鹽酸揮發(fā)的氯化氫,導致產物不純;第三組沒有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處理;第四組既考慮產物的唯一性,設計方案也是切實可行的,同時還對污染物進行處理,注重保護周圍環(huán)境,因而第四組方案最合理。教學過程中要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訓練,以提高他們的化學實驗設計技能,從而更好開展實驗教學工作,提高學生綜合能力。
(3)注重實驗操作,培養(yǎng)實驗探究技能。高職化學教學過程中,應該為學生創(chuàng)造更多的探究機會,讓學生在探究過程中養(yǎng)成科學的實驗態(tài)度,獲取科學的分析方法,促進自身化學實驗探究技能提升。實驗設計時,應該轉變以前的模式,將驗證性實驗轉變?yōu)樘骄啃詫嶒,實驗前結論是未知的,為學生留下探究空間。高職化學任課老師要轉變思想觀念,實驗教學中盡量發(fā)揮實驗的探究本性,盡量將演示實驗設計為探究實驗,為學生動手操作和進行實驗探究創(chuàng)造更多機會。例如,進行過氧化氫與水反應實驗時,可以設計以下探究步驟:試管中加少量過氧化氫,向試管中滴入水,立即將帶火星的木條伸入試管,觀察實驗現象并進行總結分析;用膠頭滴管吸取少量上述反應生成的溶液,滴入裝有4毫升水和兩滴酚酞試液的試管中,觀察現象并得出結論。又如,苯酚與溴水反應、乙醛與氫氧化銅反應等實驗時,都可以設計為探究性實驗,讓學生觀察實驗現象后得出結論。并與同學進行交流和討論,對存在的偏差要分析成因,培養(yǎng)科學的實驗態(tài)度。讓學生對化學實驗有更為全面的理解,獲取更為豐富的體驗,不斷提升自己的化學實驗探究技能。
(4)積極進行探索,培養(yǎng)實驗創(chuàng)新技能。教學中要引導學生積極探究實驗現象,激發(fā)學生創(chuàng)新潛能,培養(yǎng)創(chuàng)新思維能力,促進實驗創(chuàng)新技能提升,以取得更好的化學實驗教學效果。例如,學習膠體的丁達爾效應時,可以鼓勵學生應用生活實例展示丁達爾效應。學生經過思考與討論之后,尋找多種不同方法對該問題進行探索。例如,向空礦泉水瓶中裝入水泥、面粉、泥土、粉筆灰等,充分振動后用紅外激光筆照射,最后發(fā)現由煙霧構成的氣溶膠可以觀察到非常明顯的丁達爾效應。采用該實驗方式,從實驗構思到方案選擇都充分發(fā)揮學生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調動學生進行探究的熱情,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新技能,更好掌握所學內容。
(5)重視實踐教學,培養(yǎng)實驗應用技能。讓學生積極參與化學實踐教學活動,在實踐過程中加深對所學內容的理解,提高高職學生的化學知識應用技能。實驗也是一種實踐活動,通過對相關問題的探究,能提升學生的探究能力,更好為學生日常生活服務。例如,結合教材、鄉(xiāng)土特色和學生日常生活,在學生良好生活習慣養(yǎng)成、健康飲食飲水方面設計以下實驗:食品中亞硝酸鹽檢測、煙草化學成分檢測、化妝品中重金屬檢測、飲用水中陰陽離子檢測等。讓學生設計實驗方案,檢測所需內容,獲取相應的數據,為學生日常生活服務。這些實驗與學生日常生活聯系緊密,能有效提高學生化學知識的應用技能。
五、結束語
培養(yǎng)學生實驗技能是高職化學教學中不能忽視的內容,作為教學工作者應該認識其重要意義,結合教學內容綜合采取有效對策,更好組織學生進行化學實驗操作,提高學生實驗技能。從而更好掌握知識,深化對化學知識的理解與認識,促進高職化學課堂教學效果提升。
【碩士畢業(yè)論文】相關文章:
碩士畢業(yè)論文08-13
碩士畢業(yè)論文的致謝09-30
碩士畢業(yè)論文提綱10-26
醫(yī)學碩士畢業(yè)論文10-01
碩士畢業(yè)論文致謝10-05
電力碩士畢業(yè)論文提綱10-08
碩士畢業(yè)論文答辯11-13
碩士畢業(yè)論文的致謝模板10-08
EMBA碩士畢業(yè)論文提綱10-08
藝術碩士畢業(yè)論文提綱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