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認定
一:定義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根據(jù)所訂合同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四技合同的定義如下:
技術開發(fā)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秘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二:技術合同認定的必要性
根據(jù)稅法要求,技術合同要交VAT及附加(占合同金額的5.5%)。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我國產業(yè)的技術水平,國家對不同的技術合同給予了不同的減免稅政策,因此對技術合同的認定是保證這一政策得到有效貫徹的最重要的一環(huán)。
三:技術合同認定優(yōu)惠政策的常見問題
問:認定為四技中的哪一類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yōu)惠?
RTF:在北京2013年9月1日之后,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fā)中心、外國企業(yè)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業(yè)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yè)務取得的收入,免征VAT
問:認定技術合同后,技術人員的既得利益有哪些?
RTF:可以按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性收入的25%提取酬金,獎酬金發(fā)給完成合同的主要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不占當月的工資、獎金。
問:技術合同認定,是否可以在所得稅上體現(xiàn)優(yōu)惠
RTF:第一:所提取技術性收入25%的獎酬金可在稅前列支。第二:本年度實現(xiàn)的合同技術性收入將計為本企業(yè)當年的技術性收入。技術收入占企業(yè)總收入一定比例可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yè)享受CIT15%的優(yōu)惠政策
四:根據(jù)國科發(fā)政字〔2000〕063號文件,RTF團隊認為在實操經驗提煉認定中最為重要的技術要點如下(主要針對簽訂技術開發(fā)或轉讓合同)
1. 合同標題和內容中不得出現(xiàn)“咨詢”、“服務”的字眼,不得有培訓的內容,如有應注明培訓的金額,或“免費培訓”。
2. 合同內容突出一個“新”字,如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合同要體現(xiàn)出開發(fā)(轉讓)的新技術的特征,寫明達到指標,領先水平,以及專利、獲獎、國家項目等能夠反映合同涉及技術先進性的情況。
3. 合同主體和公章。合同主體必須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委托方、受讓方的名稱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并與所加蓋公章名稱一字不差。
4. 知識產權歸屬。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知識產權歸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寫明委托方、受讓方有生產使用權。
5. 軟件開發(fā)和轉讓。合同涉及軟件開發(fā)和轉讓的,必須在合同中寫明其知識產權歸委托方、受讓方,或雙方共享,否則按照銷售技術產品征收增值稅。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寫上“知識產權歸委托方、受讓方所有,但該所有權不影響開發(fā)方、轉讓方利用類似技術為第三方提供服務。”
軟件開發(fā)和轉讓合同中不得出現(xiàn)“產品”、“X份”的字樣,否則將作為銷售軟件產品處理,征收增值稅。
6. 技術合同涉及外購硬件材料的,盡量分開簽訂合同,不能分開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外購金額,且外購金額與開發(fā)(轉讓)費用要分別計入所屬賬戶,適用不同的管理費提取比例。
7. 合同中涉及技術開發(fā)以及維護服務的盡量也分開簽訂,技術部門將合同認定到四技中的哪一類一定是根據(jù)合同內容確定的,避免該享有的稅收優(yōu)惠因為認定結果而享受不到。
五:認定機構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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