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范例(通用13篇)
答辯狀是被告人等針對起訴狀的內容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很多事情都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開庭前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范例(通用1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1
答辯人:王xx,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淶xx街82號。
被答辯人:薛xx,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xx前路。
被答辯人:景xx,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xx前路。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提出執(zhí)行異議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提出(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的兩間門面房權屬為其所有,并以所謂“房屋置換協(xié)議”作為阻止執(zhí)行標的交付答辯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2009年3月9日與被執(zhí)行人簽訂房屋置換協(xié)議,并確定置換門面房位置為大門東側第8間、車庫二樓下南起第1間,而且該房屋是于2009年交付,”這讓答辯人不能置信。因為答辯人是于2008年2月26日與被執(zhí)行人簽訂認購合同,并一次性支付115萬元房款,這比被答辯人簽訂的所謂“房屋置換協(xié)議”的時間早了盡一年。而且答辯人所購房屋在2008年3月份交付答辯人后,答辯人又將該房屋租賃給被執(zhí)行人,致使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這也比被答辯人所說的交房時間早了近一年,F(xiàn)如今被答辯人以非法占有的房屋主張所有權,與法相悖。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的位置是經山西省天鎮(zhèn)縣房屋管理局確定的為,28號樓東起第一、二間,24號樓西起第一、二間。而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確定的,又有什么依據(jù)呢?事實上是,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根本無法確定,而故意非法侵占已交付答辯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辯人根本無權對判決所涉房屋主張所有權。第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guī)定及《執(zhí)行解釋》第15條規(guī)定,即使答辯人對置換房屋主張所有權也應當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而不是在執(zhí)行程序中解決。再者,被答辯人現(xiàn)得不到置換協(xié)議中的房屋,應當和答辯人一樣起訴被執(zhí)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擋、影響法院的執(zhí)行程序,希望被答辯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王xx為世瑞房地產公司天鎮(zhèn)分公司的股東”問題。答辯人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王xx不是本案當事人,更不應該將其作為被異議人。第二、哪條法律規(guī)定,股東的子女不能與股東的公司進行交易。而且答辯人從被執(zhí)行人處購房時是2008年,當時答辯人又怎么能預料到2011年的訴訟呢?所以說被答辯人所說的虛假訴訟,純屬子虛烏有。
三、淶源縣法院(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是對答辯人與被執(zhí)行人之間的.不動產登記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進行的審理,根本不屬不動產性質的專屬管轄。即使存在管轄問題,被答辯人在不是本案當事人的情況下,又有何權利在執(zhí)行程序中審查,執(zhí)行程序中又如何審查訴訟中的管轄呢?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zhí)行(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3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2
答辯人:彭xx,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xx省xx人,住xx縣xx鎮(zhèn)市xx煤礦生活區(qū)xx號。
被答辯人:歐陽xx,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xx省xx人,住xx縣xx鎮(zhèn)xx村xx組xx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2009)攸法預執(zhí)字第xx號執(zhí)行裁定書提出執(zhí)行異議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裁定書是法院執(zhí)行行為的體現(xiàn),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
本案中(2009)攸法預執(zhí)字第xx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的過程中,就中止執(zhí)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另一份執(zhí)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執(zhí)行而在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雖然兩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號相同(抑或是文書中的筆誤,可裁定補正。),但內容不同(正如被答辯人所說的),恢復執(zhí)行時是法院執(zhí)行行為的體現(xiàn),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
二、被答辯人質問本案在執(zhí)行過程中“將被執(zhí)行人變更為歐陽xx”、“執(zhí)行標的物不是xxx有限公司的股權,是歐陽xx創(chuàng)辦的xx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權”的法律依據(jù),答辯人認為:
1、本案執(zhí)行依據(jù)的調解書雖寫了執(zhí)行標的物是歐陽xx留有的遺產之一即歐陽xx在xx市xx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應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確”這就是唯一的執(zhí)行標的物。因為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并且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案中,2008年12月17日,歐陽xx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xx縣xx鎮(zhèn)xx村xx組xx號的一棟房屋及xx公司的股金變成遺產(在發(fā)生繼承時遺產實際價值約有140萬元),并由劉xx、歐陽xx、歐陽xxx繼承。其中被答辯人歐陽xx繼承遺產時實際價值(份額)應為140÷2÷3≈23.3(萬元)。在調解書中劉xx、歐陽xx、歐陽xxx均是被告,也就意味著三被告連帶(承擔共同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償還答辯人的債權。
2、在本次執(zhí)行異議聽證前,答辯人找到曠xx(原xx村精細化工廠,現(xiàn)xxxx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股東)、xx(原xx村精細化工廠股東)、姜xx(與被答辯人歐陽xx父親歐陽xx很熟,其老婆曾在原xx村精細化工廠任會計。)了解現(xiàn)xxxx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歐陽xx名下的股金來源時,三人證實歐陽xx在xx公司的'股金是其父親將原xx村精細化工廠與xx公司合作并整體搬遷而產生的。換句話說,xx公司歐陽xx名下的股金就是歐陽xx的生前遺產,且該份遺產已由被答辯人歐陽xx一人全部繼承。
因此,在執(zhí)行階段的執(zhí)行裁定書將被答辯人歐陽xx列為(直接變更主體)被執(zhí)行人并將她在xx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金20萬作為執(zhí)行標的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zhí)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3
答辯人:侯xx,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xxx。電話:xxx
被答辯人:xxx事務中心,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jù)《(20xx)京02執(zhí)64號執(zhí)行裁定書》實施了劃扣執(zhí)行款而提出的執(zhí)行異議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被答辯人的執(zhí)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jù),應予駁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劃扣執(zhí)行款措施合法,有利盡快完成強制執(zhí)行。
事實與理由:
1、答辯人侯xx與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一審判決中的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yè)建設處)民事訴訟案,業(yè)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4日作出(2011)二中民再初字第94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yè)建設處給付答辯人侯xx賠償款人民幣伍佰萬元。后因答辯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改判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承擔支付義務,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但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支付賠償費500萬元的義務,至今已逾期52天,致使該案申訴20年至今,受害的答辯人仍未得到一分錢的賠償。
2、20xx年1月12日,答辯人提交了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26日作出(20xx)京02執(zhí)64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將凍結、劃撥被答辯人資金,或查封、扣押、拍賣其財產用于執(zhí)行。
3、20xx年10月,全國最高法院民庭提審本案,庭上,北京市民政局一方向李明義法官承諾:庭審前北京市民政局領導已明確表態(tài),民政局一方會尊重并服從法院的判決。被答辯人如今卻拒絕服從法院的判決、拒不履行支付義務,證明其再一次欺騙了全國最高法院。
4、被答辯人的執(zhí)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jù),沒能舉出二中院執(zhí)行局的劃扣執(zhí)行款違反了哪款法律、法條,是無理纏訴。
5、被答辯人提交的《北京市行政事業(yè)單位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不能證明人民法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執(zhí)行行為。
《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常明確,只有執(zhí)行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執(zhí)行異議才能成立!稌盒修k法》是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物價局等單位共同出臺的文件,屬于地方政府部門發(fā)布的文件,其性質充其量只是個規(guī)范性文件,不是規(guī)章、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更不是法律,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劃扣行為是合法執(zhí)行行為。
《暫行辦法》內容中沒有涉及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能劃扣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的任何內容。
《暫行辦法》第一條規(guī)定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市屬各單位的財務行為以加強銀行資金賬戶的管理。很明顯該文是為了規(guī)范被答辯人的財務行為,其實施的對象是被答辯人,其約束的是被答辯人,是被答辯人應該遵守的'財務規(guī)定,并非是人民法院需要遵守的規(guī)定,更不能與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司法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對抗。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且答辯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執(zhí)行,具有合法的執(zhí)行力,因而答辯人的權益獲得了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判決內容實現(xiàn)的保障,在沒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禁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的情況下,貴院劃轉被答辯人的5087400元維護了司法判決和國家法律的尊嚴。
6、被答辯人名下?lián)碛?700萬元以上的所有者權益,北京二中法院執(zhí)行局劃扣508萬元執(zhí)行款后,其凈資產尚有1200萬元以上,屬于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7、被答辯人聲稱劃扣了其基本建設賬戶資金。
該賬戶是被答辯人名下的資產賬戶,是其套賬總資產中的一部分,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限制法院在該類資產賬戶中強制執(zhí)行劃扣款。
該賬戶分項是其籌資資產戶,在自有套賬內籌資賬戶中的短期拆借是財務常用做法。北京二中法院執(zhí)行局于20xx年2月18日劃扣508萬元強制執(zhí)行款,等于使被答辯人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對自有套賬內的籌資賬戶形成了短期拆借,屬于自有套賬內分項賬戶之間的內部拆借,使其減少了套賬內總資產額而已(法院劃扣執(zhí)行款額等于總資產減少額)。
由于被答辯人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是劃扣508萬元執(zhí)行款的三倍以上,完全具有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508萬元短期拆借款的能力,故,減其所有者權益總額用于還其籌資賬戶拆借款,僅自我調賬即可,與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根本無礙。
另,基建支付款常規(guī)是每月支付一次,該籌資賬戶資金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平均成12個月分批收支,只短期拆借六分之一,若被答辯人及早平賬508萬元短期內部拆借款,完全不會影響基建項目的正常運行,故,二中法院執(zhí)行局在其套賬內總資產中劃扣強制執(zhí)行款完全合法(詳見《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資產情況表》)。
再,二中法院執(zhí)行局實施劃扣執(zhí)行款至今已達12天,被答辯人不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自有套賬中的508萬元短期拆借款,自我平賬,反而是于實體法無據(jù)的提出執(zhí)行異議,是栽贓二中法院執(zhí)行局依法劃扣行為,仍屬堅持抗拒強制執(zhí)行,屬于無理纏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執(zhí)行異議,并請貴院支持盡快強制執(zhí)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1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4
答辯人:xx公司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xx公司與上訴人執(zhí)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答辯人現(xiàn)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zhí)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zhí)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zhí)行,答辯人才就執(zhí)行裁定訴請許可執(zhí)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zhí)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zhí)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zhí)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xiàn),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guī)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zhí)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jù)。
二、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zhí)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jù)以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本案訴爭車輛同為原判決之訴訟標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zhí)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如何處理呢?自然是“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這可由民訴法意見第258條印證:執(zhí)行員“……在執(zhí)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狈ㄔ簣(zhí)行局無權徑行改變原判決,否則,上級法院判決的既判力何在?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zhí)行法院審查執(zhí)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有限公司(蓋章)
日期:xx年6月30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5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zhí)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XX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jù)《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XX的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蓋。相對于XX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然而,第16條的規(guī)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guī)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guī)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guī)定并非旨在規(guī)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guī)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fā),第16條的規(guī)定屬于管理性的規(guī)定,而非強制性的規(guī)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XX簽字。
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XX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睋(jù)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
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XX)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20x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20xx年x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xù)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fā)現(xiàn)《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
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jù)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6
答辯人:xxx,女,漢族,身份證號:xxx住址:xxx
委托代理人:許xx律師 河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xxx,女,漢族,身份證號xxx住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虞城縣人民法院(x)豫xxx執(zhí)xxx號執(zhí)行裁定書提出執(zhí)行異議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執(zhí)行裁定書是法院執(zhí)行行為的合法體現(xiàn),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
本案中xx縣人民法院(x)豫xxx執(zhí)xxx號執(zhí)行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x)豫xxx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內容的過程中,法院依照執(zhí)行程序作出的執(zhí)行處理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裁定書是法院依法執(zhí)行行為,是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的正義之舉,是維護法律尊嚴的正當行為。
二、被答辯人對被執(zhí)行房產閣樓不在執(zhí)行范圍內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答辯人認為:
1、本案執(zhí)行依據(jù)的(x)豫xxx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寫明了執(zhí)行標的物是xxx縣xxx小區(qū)xx棟x單元x層x號,該房產屬于被答辯人所有,答辯人為追回被答辯人所欠債務,向xx縣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涉案房產,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產,經法院調查查明涉案房產閣樓與該房是一個整體,閣樓也沒有單獨的房產證,因此閣樓屬于該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毋庸置疑,查封范圍自然包括閣樓。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答辯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執(zhí)行通知后應當向法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zhí)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但被答辯人一味逃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zhí)行行為。退一步講,被答辯人明知閣樓另行購買而不向人民法院申報說明,因此其有隱瞞財產的故意,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被答辯人應當承擔一切法律后果。被答辯人直至涉案房產被依法拍賣后才提出所謂的異議,這是典型的爛訴、纏訴行為。因此,被答辯人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本案涉案房產依法律程序受法院委托由河南xx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意見書證明,本房產評估價格萬元,變現(xiàn)價為萬元,建筑面積單價為3220元/平方米,據(jù)此,被答辯人所主張的不包括閣樓的辯解與事實不符,當時xx縣房地產市場平均價在2600元/平米左右,正是因為涉案房產包括閣樓,評估意見書才出具評估單價為3220元/平方米,這一評估報告意見遠遠超出當時xx縣房地產平均價格,該事實足以說明評估意見書事實上已經把閣樓價值計算進去,被答辯人沒有受到任何損失,因此,評估意見書并未侵犯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其重新評估閣樓的主張完全是無理取鬧、借故拖延償還債務的僥幸心理,假如法院采納被答辯人的無理請求,不僅會損害答辯人的合法債權,也會浪費本就緊張的司法資源。
三、人民法院拍賣程序合法,并未侵犯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xx縣人民法院對涉案房產的拍賣程序完全依據(jù)《民事訟訴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并無不當之處,被答辯人主張其未收到《評估報告》的理由不成立,自被答辯人接到本案一審判決書后一直故意拖延、逃避債務,拒絕履行(x)豫xxx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判定的義務,答辯人被迫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此后被答辯人借口不在家而繼續(xù)故意拖延,拒收法院出具的各項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把所有無法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都依法進行了公告送達,包括《評估報告》也以公告方式進行了送達,被答辯人所謂沒收到《評估報告》的主張錯誤,被答辯人所謂超過異議期也是其自己故意所致,是被答辯人自己放棄異議權的表現(xiàn),過錯方是被答辯人,而非法院,更非答辯人。因此,人民法院正當履行了應盡的職權,執(zhí)行程序合法。
四、答辯人認為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x)豫xxx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x)豫xxx執(zhí)xxx號執(zhí)行裁定書。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執(zhí)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钡囊(guī)定,本案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俗語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本案自答辯人于x年10月申請執(zhí)行以來,已經歷時一年有余,被答辯人不僅有財產不清償債務,還處處設置障礙,遲滯執(zhí)行程序的合法進行,以達到長期占用答辯人資金的非法目的,事實上被答辯人于xx年x月份在xx縣xxx小區(qū)南門東旁投資開設一家紅酒酒莊,該事實說明被答辯人有能力償還債務而不履行,故意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不僅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侵犯了法律權威。因此,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人民法院應當盡快繼續(xù)執(zhí)行本案。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zhí)行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x)豫xxx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x)豫xxx執(zhí)xxx號執(zhí)行裁定書規(guī)定的內容,并依法追究被答辯人的法律責任,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神圣尊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3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7
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x訴x合同糾紛一案,被告x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柜員日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協(xié)議書》并沒有約定此糾紛有x人民法院管轄,而只是約定了由“x法院裁決”,實際上并不存在“x法院”。
二、貴院所在地A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贝藯l規(guī)定的只允許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并不允許約定超出以上范圍的法院管轄,因此,《協(xié)議書》管轄約定的條款應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申請人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望貴院依法采納。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8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xxx訴xxx離婚糾紛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iàn)答辯人針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一、xxx市xxx區(qū)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xxx為非文職軍人,因此可以認定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據(j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y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確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原告xxx的戶籍所在地xxx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與事實不符,且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2條提出異議完全是對法條的錯誤理解,應當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2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上述規(guī)定是確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轄權原則,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但對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xxx是原告不是被告,不應當適用22條關于被告的相關規(guī)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職軍人,法律對此種案件有特殊規(guī)定,即不論原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再次,從事實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稱的xxx區(qū)居住,xxx區(qū)根本不是原告經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受理本案的管轄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其他法院無權管轄。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9
答辯人:xxxx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辯人:xxxx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iàn)答辯人針對其提出的異議答辯如下:
一.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jù)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弊罡呷嗣穹ㄔ旱乃痉ń忉岆m然只是為司法審判工程價款結算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規(guī)定實際上已經否認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辯人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根據(j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主張權利是不應當被支持的。
二.后簽訂的合同視為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
退一步說,假設未經備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簽訂在前,已經被后簽訂的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簽署了未經備案的合同,后又于xxxx年x月xx日在xx市簽署了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方式中明確約定“依法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币虼,此條款是對未經備案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條款的變更。
三.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xx市,雙方的合同履行地在xx市,雙方的合同簽訂地在xx市,標的物所在地亦在xx市,且爭議金額人民幣xx萬不違反級別管轄規(guī)定。
綜上,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及本著節(jié)約訴訟成本、便于查清事實的原則,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10
答辯人:xx
住所地:xxxxx號
被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xxx號
因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xxx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答辯如下:
本案所涉xxxxx是由答辯人作為工程的發(fā)包人指定承包人A購買的,B僅是該民事行為的隱名代理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產品不合格時,答辯人依法享有介入權直接向被答辯人索賠。
一、在答辯人與B的來往工作聯(lián)系函中,答辯人明確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設備供應商,由答辯人確定具體的.設備供應商,然后指示B與該供應商簽訂合同。該工作聯(lián)系函及答辯人確定被答辯人為設備供應商的確認函,構成了答辯人指示B代其購買空調設備的授權行為。該授權行為真實合法,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構成了間接代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被答辯人提供的空調產品不合格后,答辯人因此享有介入權,直接對對被答辯人主張索賠的權利。
二、在被答辯人提供的產品合格證及其他產品標識中,被答辯人對其提供的產品的質量、效能、規(guī)格等技術性標準,承擔了明示的擔保義務,該擔保構成被答辯人與作為終端用戶的的答辯人之間形成契約上上權利與義務。
三、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提供承諾書做出如下承諾:如果提供空調產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將由其直接承擔經濟責任,該事實進一步表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
基于上述理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19條: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由于合同約定在答辯人施工地點交貨,因此,該合同履行地在煙臺市芝罘區(qū)沃爾瑪廣場。答辯人根據(jù)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答辯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法律依據(jù),請貴院依法駁回。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時間: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11
答辯人:xxx房地產置業(yè)有限公司
xxx市xx房地產置業(yè)有限公司訴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xx根據(jù)《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其糾紛案件的管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對合同履行地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陽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洛陽市澗西區(qū)麗春路10號街坊24號樓7樓,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即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澗西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沒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經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綜上所述,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xxx區(qū)人民法院為被告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xxx區(qū)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本案。
答辯人認為異議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理由依法不成立,xxx市xxx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有管轄權。
請求人民法院駁回異議人的管轄異議,以確保程序公正!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12
答辯人:xxx
被告:xxx
關于答辯人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答辯人認為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j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8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按照答辯人提供的《協(xié)議》、送貨單等證據(jù),被告到答辯人處已采購完貨物,應按照協(xié)議向答辯人支付貨款。
依據(jù)上述《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之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辯人處自提貨物,答辯人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
即使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合同履行地,答辯人作為貨款接收一方,答辯人所在地即確定為合同履行地,答辯人所在地為xxx市xx區(qū)xx街道xx村,xxx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的管轄異議無任何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審查后予以駁回。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時間: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 13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請求依法將本案移至申請人所在地的`xxxxx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xxx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業(yè)已受理,由于申請人住所地位于xxxxx,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加之原告xxxxx訴稱雙方之間存在口頭合同,目前本案未經審理,不能判斷xxxx公司所述的真實性,故此本案應由申請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進行受理,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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