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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借條起訴答辯狀
大家了解答辯狀嗎?知道怎么正確書寫一份答辯狀?以下是:無借條起訴答辯狀,歡迎閱讀!
無借條起訴答辯狀【1】
答辯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濟南市XXX退休職工,住濟南市XXXX室。
答辯人就上訴人王XX不服(20XX)市商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一、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事實清楚,關系明確。
在范XX出具的借條中明確出借人為xxx(即被上訴人)借款人為王XX(即上訴人),建行轉賬憑條中亦明確付款方為為xxx(即被上訴人)收款方為王XX(即上訴人),以上可證實被上訴人借款50萬元人民幣給上訴人;銀行對賬明細中可明確體現上訴人及范XX向被上訴人履行還款義務之事實,xxx(即被上訴人)向王XX(即上訴人)出具的收條亦可證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履行還款義務的事實。
涉案借條雖然不是由王XX(即上訴人)直接出具,但其后該借款均是由上訴人予以償還,且償還的具體方式亦能同借條約定的內容相吻合。
如,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9日均是按照借條約定的“6%”的利率支付利息,2011年4月12日、28日、同年9月23日、30日由上訴人實際償還本金。
同時結合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出具的收條內容也足以說明該借條上訴人是明知的。
雖然是第三人出具借條,但是借款人實際履行還款義務的,理應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
故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事實清楚,借貸關系明確,應由上訴人承擔還款義務。
二、被上訴人與李XX不存在借貸關系,被上訴人出借給上訴人的借款并非投資,更不是所謂非法集資款。
被上訴人與李XX不存在借貸關系,被上訴人借款給上訴人完全是基于對被上訴人及范XX的信任,二人身份均是國家公務員且含以6%利率的誘惑。
被上訴人若是借款給李XX,其完全沒有必要讓上訴人及范XX出具借條,而后又出現上訴人及范XX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繁瑣程序。
假設李XX借款事實成立,則具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應該由李XX來償還的,而事實上均是由上訴人及范XX來償還該部分款項。
且借條也很明確借款人為王XX(即上訴人),如果當時實際借款人為李XX,排除范XX及被上訴人惡意串通陷害上訴人的話,事實上沒有,該“王XX”處應為“李XX”。
故被上訴人與李XX不存在借貸關系。
上訴人將其款項轉入李XX賬戶是上訴人獲得收益或者是其他用途的一種表現形式,其二人之間的款項互轉行為與被上訴人無關,其二人之間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何種性質的款項被上訴人均不知情,被上訴人更無法知道他們之間互轉的款項為非法集資款,這同被上訴人借款給上訴人為得到高額利息的行為不相沖突。
即使是上訴人及李XX參與非法集資的違法活動,在被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上訴人借款的名義為開辦服裝廠需要用錢)也不能以此來成為上訴人不償還被上訴人本金及利息的理由。
也不能因上訴人未獲得相應利益或者為實現其其他目的而剝奪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償還本金及借條約定的相應利息的權利。
至于上訴人與李XX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由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而不能把上訴人與李XX的違法行為的后果承擔轉嫁到被上訴人身上。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代理人:徐豐偉
XX年X月X日
無借條起訴答辯狀【2】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現住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現住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
2011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xxx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2008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業(yè)公司送煤業(yè)務發(fā)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條》。
2009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xù)還款事實進行見證。
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xxx。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
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
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
無借條起訴答辯狀【3】
答辯人:華北電力大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qū)朱辛莊北農路2號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職務: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學棉,華北電力大學人文學院教師,聯(lián)系方式:13910602689,
李獻東,華北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總經理,聯(lián)系方式 13501013782
因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北京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被告主體不適格。
原告在起訴狀上所列被告為華北電力大學(北京),起訴書副本送給的是華北電力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不是華北電力大學(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體有誤。
第二,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簽訂《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故沒有法律效力。
原告依據無效合同向被告主張違約金于法無據。
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第412號令發(fā)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36項明確規(guī)定旅館業(yè)屬于特種行業(yè)。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的《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準開業(yè)。
華北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系內部接待,并沒有辦理特種行業(yè)許可證,也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因而不具有對外簽訂提供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華北電力大學既然沒有對外簽訂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故與原告所簽訂的《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
第三,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據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終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
被告及時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簽訂的高達200%,300%的違約金,也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應當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實,我方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
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華北電力大學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委托代理人: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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