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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篇1】
答辯人:XXXXXX有限公司
聯(lián)系方式:12345678910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江蘇省XX市XX縣
因被答辯人訴XXXX公司連帶償還被答辯人材料款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Xxxx已付承包人柴成屯工程款,而且所負的工程款遠高于其工程量所需,可以說已經對承包人柴成屯履行付款義務。對于被答辯人與承包人柴成屯之間依口頭形式所訂立的'買賣合同,只在被答辯人與承包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對被答辯人承擔付款義務的人應為承包人柴成屯,而不是作為第三方的晶都集團,由于承包人已經死亡,則合同義務人應為其繼承人xxxx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xxxx與被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xxxx亦不為承包人柴成屯債務的連帶責任人,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xxxx的起訴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答辯狀【篇2】
答辯人名稱:山西省太原市××商場.
單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崔XX,超市賣場,電話:13803569909。
答辯代理人:陳XX,迎澤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
代XX,迎澤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
因原告周X聲稱其在我商場購物時,放于自助式存儲柜內的物品丟失,要求我方賠償所有損失,F(xiàn)答辯如下:
原告周X于2000年5月4日到我商場購物,隨后,其聲稱將所帶皮包放入81號自助式儲柜內,確認鎖好后離開。兩小時后,想取回皮包,打開儲物柜時發(fā)現(xiàn)放入柜子里的皮包不見了。
我超市認為,我方對于原告周X的損失不負責任。
1.對方當事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皮包是在我超市丟失,即使是在我超市丟失也無法證明皮包中確實有其所述的財物。
2.我方提供的自助式存儲柜,只是為了方便顧客購物,讓其存放有礙購物的大件物品,而原告所丟失的.手機,現(xiàn)金,信用卡等均為小件物品,不礙購物,是可以隨身攜帶的。并且存儲柜旁墻上有明顯的標識‘貴重物品請自己保存’。而對方所丟的手機、現(xiàn)金、銀行卡是否為貴重物品,對方當事人應該清楚。因此,原告所丟物件是可以隨身攜帶,也是應該隨身攜帶的。如果其將所丟之物隨身攜帶,就不會發(fā)生此次事件。
3.我超市提供的自助式寄存柜是完全免費的,只是為顧客提供方
便,故我們之間為借用合同,我方對所借出之物的故障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對于原告丟失皮包的損失,原告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全部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明察,依法駁回自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太原市人民法院
附:
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崔X X 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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